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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关于违章及遗失、损毁书刊的处罚与赔偿规定

1、未经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将书刊资料带出书库,视为盗窃行为,按偷书处理,每册按书刊价格的10--20倍罚款,并令其作出认真的书面检查,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者,报请有关部门处理。 2、读者所借书刊文献要妥善保管,避免遗失、损毁。凡损毁书刊,致使不能继续使用者,须赔偿同样版本的书刊,无法按要求原样赔偿者,按遗失书刊处理;轻微损毁仍能继续使用者,除批评教育外,作以下处理:在所借图书上涂抹、批注、污损条码等,处以3-5元的罚款;所借图书损毁3页以下者,允许其购同样版本的书刊赔偿。以原同样版本书刊赔偿的,另须交纳3元加工成本费,无法按要求原样赔偿按遗失书刊处理者,参见遗失书刊处理的有关规定。 3、借书逾期未能归还者,按每天每册0.10元计,在办理还书手续时收取滞还金,待交纳滞还金后,该读者方能再度办理借书手续。 4、读者遗失图书,应赔偿相同版本的书刊,交纳加工成本费3元,或者按书刊原价的若干倍进行赔偿:专业类图书按原价四倍赔偿,文艺类按原价三倍赔偿,成套系列书遗失一本按整套价格或整套价格之若干倍赔偿。所遗失书刊若在本学年找到并完好无损者,可持原赔偿单据要求以超期处理。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 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信息中心 2004年9月1日

lib 2008-06-02